索 引 號 | 來源 | 大通縣政府 | 發布時間 | 2020-09-07 | |||
發文號 | 主題分類 | 政府文件 | 成文日期 |
大政〔2020〕326號
各鄉(鎮)人民政府、縣政府各部門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《青海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》《西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南川河及北川河管理范圍發通告》(寧政〔2019〕128號)等法律法規及文件,劃定了黑林河、東峽河、瓜拉河、斜溝河、景陽河、祁漢溝河、廟溝河、雪水河、察汗河、馬圈溝、寺溝、沙岱河、塘坊河(遜讓河)河道管理范圍,現通告如下:
一、黑林河、東峽河、瓜拉河、斜溝河、景陽河、祁漢溝河、廟溝河、雪水河、察汗河、馬圈溝、寺溝、沙岱河、塘坊河(遜讓河)河道管理范圍
(一)黑林河、東峽河、瓜拉河:有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、沙洲、灘地(包括可耕地)、行洪區、兩岸堤防及護堤地。鄉(鎮)政府所在村河段護堤地從堤防背水側堤腳線向外10米,其余河段護堤地從堤防背水側堤腳線向外5米。無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、沙洲、灘地(包括可耕地)及行洪區。具體以界址點位為準。
(二)景陽河、祁漢溝河、廟溝河、雪水河、察汗河、馬圈溝、寺溝、沙岱河、塘坊河(遜讓河):有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、沙洲、灘地(包括可耕地)、行洪區、兩岸堤防及護堤地,以及堤防背水側堤腳線向外5米。無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、沙洲、灘地(包括可耕地)及行洪區。具體以界址點位為準。
二、在黑林河、東峽河、瓜拉河、斜溝河、景陽河、祁漢溝河、廟溝河、雪水河、察汗河、馬圈溝、寺溝、沙岱河、塘坊河(遜讓河)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,必須報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;涉及其他部門的,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。
(一)采砂、取土、淘金、棄置砂石或者淤泥;
(二)爆破、鉆探、挖筑魚塘;
(三)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、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;
(四)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。
三、修建開發水利、防治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臨河的橋梁、碼頭、道路、渡口、管道、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,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,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,并辦理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。應急搶險救災等涉河建設項目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《自然災害救助條例》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,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
四、在黑林河、東峽河、瓜拉河、斜溝河、景陽河、祁漢溝河、廟溝河、雪水河、察汗河、馬圈溝、寺溝、沙岱河、塘坊河(遜讓河)河道管理范圍內,禁止下列行為:
(一)修建圍堤、阻水渠道、阻水道路,種植高桿農作物、蘆葦、杞柳、荻柴和樹木(堤防防護林除外),設置攔河漁具,棄置礦渣、石渣、煤灰、泥土、垃圾等;
(二)堆放、傾倒、掩埋、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,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、容器,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禁止的其他行為;
(三)未經科學論證和縣人民政府批準,圍墾河流;
(四)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、放牧、開渠、打井、挖窖、葬墳、曬糧、存放物料、開采地下資源、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等活動。
五、違反本通告規定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《青海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。
六、本通告自2020年10月4日起執行。
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政府
2020年9月3日